行政仲裁具体有哪几种类型

发布时间:2024-06-16
一、行政仲裁具体有哪几种类型
1.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
2.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
二、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的区别有哪些
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如下:
1.受理的机关不同。仲裁是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庭作出裁决政诉讼由法院受理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
2.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法院只能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行政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
3.法律的后果不同。仲裁并非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对仲裁决定不服,可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
4.行政仲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不同性质的监督,且各有所长,不能互相取代。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每种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现代国家通常同时创建两个系统。 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行政复议可视为行政诉讼的前期阶段或当事人可以选择补救途径,或在当事人选择补救救济途径后,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三、行政仲裁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行政仲裁亦称“行政公断”。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制度。是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行政活动。行政机关所设的特定仲裁机关,依法对民事争议当事人双方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双方受到裁决约束。行政仲裁机构只能是行政机关设立的解决民事争议的专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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