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男子接连在电梯里猥亵女童,强制猥琐儿童罪量刑

发布时间:2024-06-15
猥亵儿童的事件频繁发生,公共交通属于比较杂乱的公众场所,猥亵事件发生的概率也比较大。猥亵儿童的,涉嫌刑事犯罪,构成犯罪的,应当负相应的刑事责任。接下来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合肥一男子接连在电梯里猥亵女童,强制猥琐儿童罪量刑。
一、合肥一男子接连在电梯里猥亵女童
据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消息,日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寻求性刺激,分别于2021年8月24日、8月26日,先后两次在合肥市一小区居民楼公用电梯内对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实施猥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强制猥琐儿童罪量刑
强制猥琐儿童的,涉嫌猥亵儿童罪,构成犯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法定加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猥亵儿童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所谓精神纯正权,是指善良操行和作风的养成权。易言之,是在操行作风养成中不受不正当教唆的人格权;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女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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