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举证资料根据举证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总的来说,受害者需要证明自己的损害事实等情况,可能侵权的人需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物业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包括可能加害的楼层住户,如果能确定具体的加害人的,由该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
一、高空坠物举证资料有哪些
高空坠物举证资料根据举证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
1.对于受害者来说,需要提供能证明当事人情况、伤害证明、有关医疗情况等资料。
2.对于可能侵权的楼层住户来说,需要提供能证明如下事项的证据: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3.对于物业来说,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如设置有拦网等。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
高空坠物的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
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
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
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
三、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
高空坠物的归责原则应当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加害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高空坠物案件中采用无过错原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案件的顺利开展。虽然会牵涉到无辜的业主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通过其他业主的行为能够更好更快地推动案件的进展,有助于及时发现加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