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

发布时间:2024-06-08
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
以下误区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会出现的:1、先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会据此作出对原告的不利判决;2、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会随之改变;3、共同债务,只要一方不知情,就没有偿还义务;4、离婚诉讼中的其他认识误区。离婚诉讼中有哪些认识误区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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