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期限和施工工期

发布时间:2024-02-07
监理期限和施工工期
监理期限和施工工期一般按照合同规定执行。监理合同在监理人完成包括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义务前长期有效,一般是从签订监理合同时起,至工程竣工移交及监理人获得报酬尾款时止。施工工期指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工至按设计规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建成,并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用的实际施工天数,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确定。监理期限和施工工期的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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