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发布时间:2024-01-26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
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收养人单位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人申请进行收养登记的,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资料。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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