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1-24
在生活中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是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或者是乘人之危的,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纯获利民事行为有效,其他民事行为要经过其代理人的追认,因此可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民事行为需要经过其法定、指定代理人的追认,在未追认期间效力待定;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特征
(一)当然无效
所谓当然无效,即不问当事人的意思如何而当然不生效力,既不需要当事人主张其无效,也不需要经过任何程序。当然,无效民事行为的当然无效,虽然不需要经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裁判,但当事人对其是否无效有争议时,可以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予以认定。
(二)完全无效
所谓完全无效,指民事行为虽然具备了全部成立要件已经成立,但因为欠缺生效要件而实际上完全不发生当事人所欲发生的法律效力。应当注意的是,无效民事行为的完全无效是针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的,并不妨碍它发生该民事行为效果以外的其他效果。例如,在具备侵权行为的要件时,将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
(三)自始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因为不具备生效要件,自该行为成立之日起即为无效,这与行为成立即已发生法律效力,而后因解除或者撤销再归于无效不同。
(四)确定无效
无效民事行为,不仅其成立时不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也绝对没有再发生法律效力的可能。这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可以经过补正而生效不同。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总之,一般行为人通过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无效。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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