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买卖合同有哪些主体

发布时间:2024-06-14
安置房买卖合同有哪些主体
安置房买卖合同有以下主体:出卖人和买受人。安置房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协商约定,由出卖人转移房屋的所有权给买受人,而买受人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价款的合同。安置房买卖合同有哪些主体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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