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6-12
破产债权相信大家都听说过,也就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在破产程序中才可以受偿的债权,那么具体的范围大家是否都了解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债权包括以下范围:
(一)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的债权;
(二)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三)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四)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等。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
(一)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
(二)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
(三)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
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可以依强制程序而获得满足,有些债权,特别是涉及人身性质的债权大多不得强制履行。即使就财产债权而言,目的和内容不合法的债权、已届诉讼时效的债权都属于不得强制履行的债权。
(四)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只能依破产程序提出财产请求权,而不能对债务人提出有关债务的的民事诉讼,也不能要求法院个别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2、在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只能依破产程序而获得公平清偿,即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和债权额的比例获得清偿,而不允许债权人各自行使其债权。
三、破产债权人会议开几次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要开多少次是没有规定的,但第一次的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破产债权的范围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破产债权的范围只要是与破产人有关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无论是否有财产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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