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优先权破产程序

发布时间:2024-06-09
在我国建筑工程当中要进行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是需要根据企业的破产法规来进行处理,首先要由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管理人员进行申报债务通过法律途径处理,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破产程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工程款优先权破产程序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经申报的债权不得清偿,建设工程价款也不例外。经申报的建设工程价款,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申报的债权尽审查义务。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不需要经债权人会议表决。
2、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是无期限的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如超过六个月期限,则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的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2、工程款的利息及其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施行之后,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即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不仅是利息,违约金等因与普通债权没有任何本质区别、对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特别意义,也被排除在优先受偿的范围之外。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受偿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向管理人申报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债权。
1、债权申报与审查
破产程序开始前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债权人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并主张优先权。
2、债权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偿顺位置于抵押权之前。
对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建设合同的,所发生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工程款优先权破产程序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建筑工程当中如果要进行破产程序,首先要进行债权申报以及审查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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