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发布时间:2024-06-07
姓名权侵权要有侵害姓名权的行为,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后果,侵害行为与后果有因果关系,姓名权属于公民的人身权的一种,当姓名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一、姓名权侵权的构成条件
(一)侵害行为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
3、假冒姓名。
(二)行为人的过错,
(三)损害后果,
(四)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什么是姓名权侵权
姓名权侵权是指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姓名权保护的客体是权利人的姓名。当然,姓名并不限于公民在户籍机关正式登记的本名,比如说笔名、艺名等等。
三、侵犯姓名权该怎么办
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据此及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针对不同的侵权方式和后果,受害人可以采取下列民事救济方式:
(一)停止侵害。
当侵害姓名的行为正在发生或者继续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这是最基本的民事责任方式,其目的和作用是防止出现进一步将侵害姓名权的结果扩大。
(二)赔礼道歉。
在行为人由于干涉、盗用或假冒他人姓名,给受害人造成了一定损害,但后果不是很严重,受害人也能够谅解的情况下,由侵害人以口头的或书面的或登报的方式向受害人表示歉意,承认自己的过错,保证以后不再重犯,求得受害人谅解。
(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在行为人干涉、盗用或者假冒他人的姓名、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受害人人格受到侵害、名誉遭到贬损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一般要求在多大的范围内造成影响,就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其方法可以是在报刊、杂志上刊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材料。
(四)返还财产。
行为人由于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从事民事活动而占有了受害人的财产,受害人有权要求返还,侵害人应无条件返还财产。
(五)赔偿损失。
对于物质损失,损失多少就要由侵害人赔偿多少。对于由于侵害人的行为而给受害人造成极度精神痛苦,有精神损害存在的,受害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害人的故意程度、损害后果、影响范围、双方经济状况,判令侵害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精神赔偿。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姓名权侵权的构成条件,从而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姓名权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都非常地重要,我们要保护好自己的姓名不被损害才可以,那么具体关于侵犯到姓名权的构成的条件有哪些,大家应该大概地了解到了,如果还有不懂的地方,欢迎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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