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对公司人格否认制、股东的知情权、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等。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可以由股东自行商量约定的,按照出资的比例承担责任。
一、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新公司法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如下:
1.公司人格否认制;
2.表决权代理制;
3.累积投票制;
4.股东诉讼制度;
5.异议股东股权收买请求权制度(退股权);
6.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制度;
7.股东提案权;
8.解散公司权利的行使;
9.表决权回避制度;
10.股东的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多少
新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注册资本认缴期限是股东自己约定的。我国的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三、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
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金的规定为:
1.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2.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万元。
3.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
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