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中标能否投诉

发布时间:2024-06-07
某市政府大楼办公区物业服务项目公开招标,年度采购预算240万元,服务期限一年。该项目要求需有1名项目经理、1名项目副经理、16名安保人员、消防监控4人、46名保洁人员、4名垃圾清运人员以及4名会务服务人员,招标文件明确上述人员均不得兼任不同岗位。a、b、c、d、e、f六家物业服务供应商参与该项目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报价最低的a供应商中标,中标价格为84万元。
中标公告发出后,排名第二的b供应商同时向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1540元/月,该项目需投入人员的工资成本至少140万元,但按照a供应商的中标价计算,人员平均工资成本921元/月,远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a公司报价远低于项目成本价,属于恶意低价中标,要求判定a供应商中标无效。因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b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调查时发现,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因注意到a供应商报价明显低于其他供应商,已经要求a供应商书面说明报价合理性,a供应商承诺可以按照要求履约。
在这个案例中,中标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供应商投诉恶意低价中标成立吗?
首先,在政府采购中,如果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采购结果等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伤,都可以质疑乃至投诉。针对本案例,b供应商认为a供应商恶意低价导致自己的权利受损,在经过合法的质疑程序后可以依法投诉。
但要提醒广大供应商的是,类似投诉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成立,因为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没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规定,虽然物业行业比较特殊,很容易计算供应商的成本,但是政府采购并不允许设置最低限价,如果按照成本计算供应商报价下限,则涉嫌变相设定最低限价,所以不能因供应商报价低于可能的成本而判定供应商恶意低价。
专家提醒,供应商报价的合理性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认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中a供应商已经提交了书面材料证明其报价合理的理由并承诺按照要求履约,则其他供应商投诉其恶意低价不能成立。
在政府采购中,只要不超出预算或项目最高限价,自由报价是供应商的权利。供应商有选择盈利的自由,但在亟需进入某个市场或获得业绩时,也有选择亏损的自由。采购人、代理机构乃至监管部门不能通过设置或变相设置最低限价减损供应商的权利。但是供应商应当诚信履约,不能故意低价中标后再与采购人讨价还价或放弃履约。采购人应当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如果中标供应商未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提供质量合格的货物或服务,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财政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对其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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