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变更的常见约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6-06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工程变更包括未经过规划的批准、设计的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承包方原则上不作变更,但实务上需做变更。由于工程变更使得工程量或工作内容增减的,变更发生后,承包人须向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工程师审批通过书面报告后报发包人核准,书面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有效签证,在工程结算时支付。承包人逾期不报,视为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加。设计变更必须提供由发包人发出的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经发包人审批后发出的工程变更通知书,否则不视为设计变更。施工期间变更调整单项,xxx元以内不予计取,xxx元以上单项的变更于竣工决算时调整。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该阶段的程序设置为:(1)验收过程(四主体加质检站);(2)工程交付;(3)资料交付(视为条款、移交资料明细);(4)竣工结算(时间、视为条款)。重点是关于验收的主体资格、质量不合格情况下的整改措施和责任承担、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和补充要求。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承包方不要忘记增加下述内容,即:结算文件提交后,在约定时间内发包方不予以审计的,视为认可结算资料。
一、建筑施工合同的变更
建筑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规定,如下: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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