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和指派辩护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06-06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指定辩护制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会为其指定辩护律师。那么指定辩护和指派辩护的条件?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指定辩护和指派辩护的条件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三)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人员均可被委托或指定担任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
(三)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
(四)其他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
三、辩护人辩护意见范文
(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总之,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聋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人民法院会为其指派律师。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指定辩护和指派辩护的条件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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