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法定解除事由

发布时间:2024-01-26
股东法定解除事由
股东除名的法定事由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但是除名股东应当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而且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决议程序的要求。 股东法定解除事由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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