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发布时间:2024-01-18
公安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应经下列流程来办理刑事案件:1、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受理;2、进行侦查,调查收集证据;3、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4、决定移交检察机关的,连同案件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5、不移交检察机关的,则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公安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第一百六十三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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